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字第1739号
申请执行人:陈学前,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帆,董事长。
原告陈学前诉被告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学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66675.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全市被执行人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指定给本院执行,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商铺、车位及提取了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
本院认为,经执行虽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商铺、车位等财产,但由于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故需待上述财产权属清晰后与租金一并予以分配处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字第1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毅恒
代理
审判员 贾存锦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