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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财保113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丰盛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谢荣标,苏仕华,东莞市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财保113号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39643Y。

负责人:黄耀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健、罗莉滢,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办公楼4号、厂房A-3),组织机构代码70837632-9。

法定代表人:谢荣标。

被

申请人:中山市丰盛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104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9642755-4。

法定代表人:谢荣标。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北九路南7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57974871-1。

法定代表人:苏仕华。

被

申请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北龙路100号厂房A-3一楼部分,组织机构代码07015756-4。

法定代表人:洪春城。

被

申请人:谢荣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

申请人:苏仕华,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

申请人:东莞市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商业中心写字楼F座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292870-3。

法定代表人:洪春城。

被

申请人: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辉街38号东御世家6-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242443-6。

法定代表人:谢荣标。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丰盛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谢荣标、苏仕华、东莞市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向该委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7292429.71元的财产并提供等额担保函予以担保。该委于2016年6月6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争议标的约为50005000元,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5189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丰盛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盛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谢荣标、苏仕华、东莞市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的银行存款47292429.71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嘉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