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先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程卓,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新机电公司)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顺新机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白瑞、彭显海、张海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退还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
审判长 白 瑞
审判员 彭显海
审判员 张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熊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