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终3354号

XX与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先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程卓,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新机电公司)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顺新机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白瑞、彭显海、张海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退还武汉市顺兴机电有限公司。

审判长 白 瑞

审判员 彭显海

审判员 张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熊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