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39号
原告:计某,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周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