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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639号

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计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39号

原告:计某,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周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