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673号
申请人:熊文保。
委托代理人:姚建信,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建华。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文保与申请人蔡建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彬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文保与申请人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蔡建华应归还申请人熊文保借款共计155000元(其中包括由蔡建洪向熊文保借的15000元),款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15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40000元,余款10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蔡建华任一期付款逾期,则应加付熊文保10000元,且熊文保可自蔡建华逾期之日起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熊文保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彬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