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维吉,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中专文化。曾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维田,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6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朝俊,男,汉族,1943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肄业,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术双,男,汉族,1951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利用中交二航局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租用张术双家土地堆放渣土之机,共谋通过虚增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项目部”租地款3.3万元予以私分。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了所得赃款。唐朝俊具有自首情节,唐维吉、唐维田、张术双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术双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没有与其他三被告商量诈骗事宜,合同签订并领取土地租金后,是唐朝俊叫张术双将虚报租地面积2.2亩的土地租金拿去给唐维吉,之后张术双分得三千元。张术双没有参与诈骗的整个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利用中交二航局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租用张术双家土地堆放渣土之机,共谋虚增租地面积呈报,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时虚报租地面积2.2亩,从项目部骗得租地款3.3万元予以私分。2012年6月14日,唐朝俊主动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唐维吉、唐维田、张术双先后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了所得赃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5日,安岳县反贪局在办理许某某等人涉嫌贪污案中发现四被告人涉嫌诈骗,移送至安岳县公安局,该局当日受案,5月6日立案侦查。2、中共忠义乡委员会关于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辞职申请书、中共忠义乡委员会关于同意唐维吉同志辞职的通知、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9日,经忠义乡党委研究,同意唐维吉任伍堡村支部书记、委员,2013年7月29日,同意唐维吉辞职。2010年12月,唐维田由社员大会选举任11社社长。3、户籍证明。证实: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案发时系成年人。4、张家二岩弃土场(房屋征收协议)。证实:2011年4月15日,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第三标段项目部与张术双签订协议: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约16.5亩,并征收张术双的土房(包括正堂、牛棚、猪圈共计6间,含土房内外的一切附属设施),征用费为11000元。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记账凭证、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租用渣场资金分配表。证实:项目部临时租用忠义乡土地21.43亩,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9000元,复耕费为每亩6000元;项目部向忠义乡财政所支付土地租金、复耕费321450元;唐维田从忠义乡财政所领取租金234450元、领取租金后11组的分配等情况。合同中唐朝俊、张术双、唐某1的名字是唐维吉代签的。6、林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张术双林权地2.6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0.2余亩,承包地5.68亩,共计8.48余亩。7、保证书。证实:2011年7月初六,张术双亲笔向村支部和队长为吉为田写下保证,保证高速路占地多领三万元钱给唐朝俊、为吉为田所收,因唐朝俊两面担保,我永远不给任何人泄露机密,如有泄漏任你处罚,说一无二,请放心。8、被告人唐维吉的供述、视听资料笔录、光盘1张。证实:2011年4月,我约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到我家商量成安渝高速修建要租地的事。我说:许某某说租地可以虚报面积,虚报出来的钱大家分,我们虚报点面积出来,多报出来的钱大家分。后我们四人商量决定:租地占张术双的地比较多,多报2.2亩出来,多报出来的2.2亩就增加在张术双名下。后许某某来签订合同,在场的人有我、唐维田、唐某2。许某某问:这次租地实际面积是多少?唐维田就说有17亩多点(这其中包括我、唐维田、唐朝俊和张术双四人商量多报的2.2亩)。许某某说:“我们工作辛苦,这次实际租地面上我们就虚报点面积,虚报出来租金我们几个分,我少分点,你们几个多分点。虚报出来的钱由唐维田领回来后具体处理”。我和唐某2、唐维田都同意了。后许某某就在合同上填写了21.43亩的租地面积。我和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四人商量虚增了2.2亩,一共虚报了3.3万元,虚报的这2.2亩许某某不晓得。项目部把钱拨到忠义乡财政所后,经过我和许某某协调,乡财政所只扣除14.5亩的土地复耕费(多拨了几分地的复耕费给唐维田),把剩余的钱全部拨给了11社社长唐维田。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术双、唐维田和唐朝俊一起到我家,当时张术双手里提着一个袋子对我说:这里面是我们几个商量虚增2.2亩土地,多报出来的33000元钱,该怎么处理。最后经过商量我、唐维田和唐朝俊每人分10000元,张术双分了3000元。过后,由张术双经手在家里面给我、唐维田和唐朝俊每人分了10000元,他自己得了3000元。9、被告人唐维田的供述、视听资料笔录、光盘1张。证实:2011年4月,代表项目部负责租地的许某某对唐维吉说:项目部要在11社租地,用于堆放渣土。后唐维吉就通知我到村委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租地的事情。我组织社上被征地农户到实地丈量面积后,张术双家土地丈量结果是9.3亩。唐维吉就约我、唐朝俊、张术双到他家商量。唐维吉说:许某某说这次租地大家辛苦,租地时可以多报面积,多报出来的钱大家分,我们几个就虚报点面积出来,多报出来的钱大家分。后我们四人商量决定:多报点出来,多报出来的就增加在张术双名下。后许某某来签订合同,在场的人有我、唐维吉、唐某2。许某某问我实际租地面积有多少?我说有17亩多点(这其中包括我、唐维吉、唐朝俊和张术双四人商量多报的亩数,即2.2亩),许某某说:“你们工作辛苦,实际租地面上我们虚报点面积,虚报出来租金我们几个分,我和唐某2、唐维吉都同意了。后许某某就在合同上填写了21.43亩的租地面积。我和唐维吉、唐朝俊、张术双四人商量虚报了2.2亩,骗取了3.3万元。项目部把钱拨社里后,我从中拿了3.3万元给张术双。第二天晚上,我和张术双、唐朝俊拿着3.3万元一起到唐维吉家,后经过商量我、唐维吉和唐朝俊各分了10000元,张术双分了3000元。10、被告人唐朝俊的供述、视听资料笔录、光盘1张。证实:项目部要租张术双的地,因唐维吉和张术双有过节,唐维吉不同意。后唐维吉要张术双拿2万1的好处费,叫我去给张术双说,但他又怕张术双告他,他说不要张术双出钱,想办法多报租地骗取项目部的钱。后唐维吉就约我和唐维田、张术双到他家商量虚报张术双租地面积的事情。当时没定确定虚报多少亩,后面张术双实地占地量后是9亩3。后面报的占地面积是11.5亩,多报了2亩2,骗取了3.3万元。在唐维吉家里,我、唐维吉、唐维田各分了1万元,张术双分了3千元。11、被告人张术双的供述、视听资料笔录、光盘1张。证实:我、唐维田、唐朝俊三人测量的我家面积,目测下来9.3亩。之后在唐维吉家由唐维吉提出来多报面积增加在我名下,最后大家同意多报2.2亩。在和项目部签合同我家报的是11.5亩。骗取了项目部3.3万元。领钱后,我拿到唐维吉家分的,他们三个每人分了1万元,我分了3千元。他们是怕我拿出去乱说才分给我的,为此,唐朝俊还让我写了一份保证书。张家二岩弃土场是我找项目部鲁某某草拟的征地协议,16.5亩是我们随便写上去的。我家实际只有11亩左右。1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供述。证实:2011年4月,我受项目部委托到忠义乡伍堡村租地。租地的程序先是工程队的人到现场去实地测量,他们选中了哪块地,就报给我们项目部,然后我就代表项目部找村支书和村长去协调租地的事。在五保村11社租地签合同时,唐维田说实际面积有17亩多点,当时我就对他们说在实际面积上虚增点面积分钱,后虚增了4亩左右,在合同上就填写了21.43亩。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忠义乡财政所长。在财政所收到项目部拨款付给五堡村11社的租金和土地复耕费后,扣除了部分土地复耕费,后将租金拨付给了11社社长唐维田。1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唐维田、唐维吉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于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24日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呈报表、举报书、投案自首书、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笔录、情况说明、起诉书、(2014)安岳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2015)资刑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唐朝俊于2012年6月14日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其伙同唐维吉、唐维田等人合伙诈骗成安渝高速公路修建时的租地款,并举报唐维吉、唐维田贪污安渝高速公路修建时的租地款,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及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判决等情况。16、归案说明。证实:2012年6月14日,唐朝俊向安岳县检察院递交投案自首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唐维吉、唐维田等人涉嫌犯贪污罪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张术双于2014年5月被公安机关通知到忠义乡派出所接受讯问,系传唤到案。17、(2013)安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7月3日,唐维吉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4年7月13日止。18、扣押决定书、清单、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各退出的1万元,张术双退出的3千元予以扣押,并上缴安岳县财政局。19、社会调查报告、询问张某某笔录、询问唐某1笔录、询问唐均委笔录、证明。证实:唐朝俊、张术双二人表现好,有监管、帮教条件。20、残疾证、住院病历。证实:唐朝俊系精神四级残疾人,并经解放军第三军医院诊断患有十二指肠间质瘤、肝囊肿、左肾结石。张术双之妻蒋某某系精神叁级残疾人。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唐维田、唐朝俊对上述控方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唐维吉认为,其没有通知唐朝俊、张术双到自己家中商量虚增租地面积的事情,唐维吉只是说过许晓丰会给“底下跑”的人一些补偿;张术双认为,四被告人从来没有在唐维吉家商量过虚增2.2亩地的事,是过后唐朝俊给我说虚报2.2亩在我头上我就知道了。针对上述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维吉、张术双分别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述唐维吉约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到唐维吉家中商量虚增租地面积的事情,且其供述与被告人唐维田、唐朝俊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唐维吉、张术双的相关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控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唐维吉、唐维田、唐朝俊、张术双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术双提出没有参与诈骗整个过程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唐朝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唐维吉、唐维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张术双在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维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原犯贪污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维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原犯贪污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唐朝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术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明 华
审 判 员 吴 益 彪
人民陪审员 陈 善 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凌颜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