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陈磊。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被执行人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明。被执行人谢挺。被执行人谢华明。被执行人张吉树。被执行人谢勇。被执行人张茜。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挺、谢华明、张吉树、谢勇、张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挺、谢华明、张吉树、谢勇、张茜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110814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挺、谢华明、张吉树、谢勇、张茜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挺、谢华明、张吉树、谢勇、张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谢挺、谢华明、张吉树、谢勇、张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1186654.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