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行审第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谢敬钧,局长。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新概念汽车养生馆,地址: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邓杉杉,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6日对青山湖区新概念汽车养生馆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人社监罚字【2015】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爱国
审 判 员 熊青锋
代理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