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118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源: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118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