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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118号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118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