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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2673号

曹学章与李文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曹学章,李文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673号

原告:曹学章,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海原县。

被告:李文贵,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不识字,住海原县。

原告曹学章诉被告李文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学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学章申请撤回起诉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曹学章负担。

审判长  马进忠

审判员  李进华

审判员  葛红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