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673号
原告:曹学章,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海原县。
被告:李文贵,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不识字,住海原县。
原告曹学章诉被告李文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学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学章申请撤回起诉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曹学章负担。
审判长 马进忠
审判员 李进华
审判员 葛红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