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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181号

李翠霞、吴振飞等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翠霞、吴振飞、蒋文杰、王传云合同纠纷一案(2014临兰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李翠霞、吴振飞、蒋文杰、王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翠霞、吴振飞、蒋文杰、王传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翠霞、吴振飞、蒋文杰、王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