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民初190号原告唐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响忠,男,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某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何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谢双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响忠、被告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2月19日在双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在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政府办理第一孩生育证。由于被告极少与原告同房,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务工不归。无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延期生育手续。原告期盼被告早日回家,以便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然后被告不听原告的,一意孤行,以致双方分居2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经两年的相处,并取得双方家长的同意,于2014年2月18日举办婚礼,2月19日到双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因筹办婚礼及彩礼等事宜,被告花费较多,家庭经济一时紧张,故被告外出务工。因工作原因,原、被告不能常在一起生活,原告对被告的指责,被告都忍让。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患病,一直要求被告到医院检查身体,且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多次接原告回来一起居住,原告都拒绝被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深厚,不愿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于2014年2月19日在双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原、被告在双牌县五里牌政府领取《第一孩生育证》。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很少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经常以各种借口不回家,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患有疾病不能与原告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亦没有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2014年2月19日在双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说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虽提出被告婚后外出务工不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已分居2年,致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且原告认为被告患有疾病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但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及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外出务工,故未经常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不能就此认定原、被告分居。又因双方分多聚少,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上难免产生分歧,但并没有大的矛盾和纠纷。俗语称:“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的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珍惜和相互理解包容来维系。原、被告双方若能互谅互让,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好也是有希望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谢双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