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154号申请人韩某。被申请人冯某。
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聂某所有的冀R×××××小客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