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冯某、肖某(2015)横民初字第028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3.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49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