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81行审28号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幸金甫,局长。被申请人丰文锋,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本市。
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瑞农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结果是: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2、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向被申请人丰文锋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农业局作出的瑞农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华干
审判员 简瑞英
审判员 王贤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叶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