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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408号之五

申请人李国生与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生,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0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国生,男,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关于李国生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9.0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