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3324民督3号申请人丰旭坚,男,1985年9月27日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县人,住贡山县捧当乡永拉嘎村委会永拉嘎一组。被申请人李红木,男,1957年12月13日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县人,住贡山县茨开镇嘎拉博村委会鲁卡组。申请人丰旭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红木给付欠款7794.00元,并提供了一份欠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红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794.00元;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丰旭坚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怒秀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俊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