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执恢37号之二

宋届阳、杨华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届阳,杨华灿,徐丽珍,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宋届阳,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杨华灿,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徐丽珍,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杨华灿妻子。

被执行人:汪涛,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届阳与被执行人杨华灿、徐丽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城西营业所623218368000003×××01帐户内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城西营业所621798368000076×××01帐户内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