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宋届阳,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杨华灿,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徐丽珍,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杨华灿妻子。
被执行人:汪涛,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届阳与被执行人杨华灿、徐丽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城西营业所623218368000003×××01帐户内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城西营业所621798368000076×××01帐户内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