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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财保6号

陈香与孙志莲,郎广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香,孙志莲,郎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财保6号申请人陈香,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孙志莲,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郎广兵,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申请人陈香与被申请人孙志莲、郎广兵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志莲、郎广兵的银行存款205000元予以冻结,并扣押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渝GQ9x**号长城小轿车一辆。申请人陈香及其夫朱中凤自愿用朱中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名山支行的存款52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香对被申请人孙志莲、郎广兵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孙志莲、郎光兵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德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