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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刑初字第228号

杜福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杜福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鲁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福禄,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身份证号码4104231965********,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鲁山县城关镇生产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5年4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南小河,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福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又以鲁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鲁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高纳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福禄及其辩护人南小河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11月23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2016年3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起,被告人杜福禄与其妻子马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承诺以月利息1%至1.5%作为回报,向鲁山县城居民XX时、王玉霞等人公开吸收资金共计5914.2965万元。资金吸收后,被告人杜福禄未将该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而是将该资金高息放贷给平顶山市豫冠中金公司的秦某。由于秦某投资不善,无力归还借款,导致杜福禄、马某非法吸收的5914.2965万元资金无法给XX时等人兑付,造成严重后果。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借条、案发证明、抓获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福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惩处。

被告人杜福禄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杜福禄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为一般,其涉嫌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客观原因。3、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系初犯。5、对被告人杜福禄从轻量刑,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情绪,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6、当前系此类案件多发、高发时期,尚有许多同类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对杜福禄从轻处罚,有利于裁判尺度的协调统一。7、被告人杜福禄自到案至今已被羁押近七个月,刑罚的制裁效果已在其身上充分体现。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杜福禄与其妻子马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承诺以月利息1%至1.5%作为回报,向鲁山县城居民XX时、王玉霞等人公开吸收资金共计5914.2965万元。资金吸收后,被告人杜福禄未将该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而是将该资金高息放贷给平顶山市豫冠中金公司的秦某。由于秦某投资不善,无力归还借款,导致杜福禄、马某非法吸收的5914.2965万元资金无法给XX时等人兑付,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发证明,证实自2015年2月7日开始,该队陆续接到XX时等人控告杜福禄、马某涉嫌非法集资的事实,经审查,于2015年2月12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杜福禄、马某立案侦查的有关情况。(2)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4月28日,杜福禄经鲁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公安局,后对其刑事拘留。(3)秦某给杜福禄打的借条,证实2014年10月14日及10月3日,杜福禄共计借款两次给秦某,第一次六千万,第二次二千五百万,约定利息均为二分。(4)、杜福禄夫妇给XX时、王玉霞等人打的借条,证实杜福禄夫妇共计向XX时、王玉霞等231户借款5914.2965万元的事实。(5)、鲁山石人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05)第008号,经审计,截止2015年11月20日,杜福禄、马某夫妇共吸收196户存款,金额为5443.19万元,其中:支付储户本金19万元,支付储户利息88.0035万元,下余应支付储户本金5336.1865万元。鲁山石人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05)第008---2号,经审计,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4年10月30日共吸收35户存款,金额为579.5万元,其中:支付储户本金5000元,支付储户利息8900元,共计13900元,本次下余应支付储户本金578.11万元。鲁会专审字(2005)第008号审计报告应支付储户196户,本金金额5336.1868万元。以上两期审计报告经审计共计应支付231户,本金为5914.2965万元。(6)、证人马某(杜福禄的妻子)证言,证实其和杜福禄在鲁山吸收了亲戚、朋友、邻居及社会上许多人的存款,并通过蒋红艳将该款借给平顶山的秦某的事实。(7)、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其在平顶山市开办平顶山市豫冠实业有限公司,这期间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通过蒋某介绍,认识了蒋某的亲戚鲁山的杜福禄、马某夫妇,向杜福禄夫妇借款8500万元的,并将该款借给其朋友兰考人耿佰党,这钱耿佰党去澳门赌博输了的事实。(8)、证人蒋某证言,证实杜福禄通过其借给秦某8500万元的事实,该款项个别是以现金的形式通过其给秦某的,但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借给秦某的。(9)、被告人杜福禄供述,其本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福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914.29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杜福禄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福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本案已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置,以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杜福禄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不足的部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杨国跃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从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