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626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李舜欧,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官塘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
被执行人:袁栋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正黄社区居委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舜欧与被执行人袁栋林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栋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舜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栋林支付现金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6)湘06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6月8日自动支付履行款20万元至本院履行款账户。
本院认为,(2016)湘06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舜欧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子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