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434号
原告:杜习平,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45岁,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逢海
被告:陈学朝,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41岁,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张孝美,男,1962年1月4日出生,54岁,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赵金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45岁,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陆树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47岁,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唐宗银,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46岁,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习平与被告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学超、张孝美、赵金升、陆树伟、唐宗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习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习平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习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敏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