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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444号

李小君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李小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444号罪犯李小君,曾用名李小虎,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赤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小君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成绩87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一四年八月至

二○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考核分263.4分,记功3次,二○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徐景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