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836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孙细望。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细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细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细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荣 幸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辉
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