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200号

李吴与杭州摩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吴,杭州摩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00号原告李吴,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杭州摩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16号1号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杨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吴诉被告杭州摩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沁 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