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305号罪犯凌怀川,男,1983年11月10日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凌怀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为该罪犯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凌怀川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怀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凌怀川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