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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968号

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珂、张宝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瑞珂,张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1968号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珂。被告张宝华。

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珂、张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珂、张宝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山水文园第1幢2单元603号商品房及储藏室(-1-9)一套,总价款408376元,被告支付首付123376元,余款285000元由两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泰支行)办理银行按揭,原告为其购房贷款保证人,后因被告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截至2015年12月30日,累计替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4976.5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判令王瑞珂、张宝华归还垫付的贷款14976.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10930.38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以本金14976.56元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瑞珂未答辩。被告张宝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为购买振宇公司出卖的山水文园第1幢2单元603号房屋一套,2012年1月19日王瑞珂、张宝华向工行新泰支行借款285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振宇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后因王瑞珂、张宝华未按时偿还该借款,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9月23日振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分多次替王瑞珂、张宝华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4976.56元。后经多次催要,王瑞珂、张宝华至今未偿还。振宇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工行新泰支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贷)款利息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王瑞珂、张宝华、振宇公司与工行新泰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王瑞珂、张宝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未按时还款致使振宇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9月23日代王瑞珂、张宝华向工行新泰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14976.56元,王瑞珂、张宝华至今尚欠振宇公司14976.56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工行新泰支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贷)款利息凭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振宇公司依法有权向王瑞珂、张宝华追偿,王瑞珂、张宝华应当偿还振宇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4976.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应自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瑞珂、张宝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4976.56元;

二、被告王瑞珂、张宝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14976.56元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王瑞珂、张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新华

审 判 员  刘守新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