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1502-1号

马某与彭某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50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2001年9月22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彭某,男,199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马某与彭某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