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王东方
审判员 陈 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