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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462号

刘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王东方

审判员 陈 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