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779号
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4338071-4。
法定代表人:公繁祥,职务系董事长。
被告:于慧新,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慧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凌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