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312号
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
法定代表人:丁天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琴,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啟升,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啟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文亮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万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