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彝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身份证号码532271972********,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在家。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与丛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要求下,丛某某从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北京恒昌惠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曲靖分公司贷款人民币150000元交给何某某使用。同时,丛某某要求何某某提供抵押物,何某某因无抵押物,即于2015年8月在曲靖市麒麟区文化路找到一男子(身份不祥,在逃)制作了何某某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鼎盛世家2-01号商铺”的产权证一本,并提供给丛某某作为抵押物。经鉴定,何某某提供给丛某某的房产证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与公安机关从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文不一致。被告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丛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要求下,丛某某从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北京恒昌惠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曲靖分公司贷款人民币150000元交给何某某使用。同时,从某某要求何某某提供抵押物,何某某因无抵押物,即于2015年8月在曲靖市麒麟区文化路找到一男子制作了何某某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鼎盛世家2-01号商铺”的产权证一本,并提供给丛某某作为抵押物。经鉴定,何某某提供给丛某某的房产证上“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与公安机关从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文不一致。被告人何某某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伪造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故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行为,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侯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