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高翠兰(曾用名高岚)。被执行人何建刚。被执行人张敏。本院在执行高翠兰与何建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