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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80号

高翠兰与何建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翠兰,何建刚,张敏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高翠兰(曾用名高岚)。被执行人何建刚。被执行人张敏。本院在执行高翠兰与何建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