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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申21号

黄志勇、黄志成等与吴成林、吴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志勇,黄志成,吴成林,吴芳,吴校成,吴杰华,吴奕,黄连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申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勇。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成,农民。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自昌,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成林。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芳,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校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杰华,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奕。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连清,农民。再审申请人黄志勇、黄志成因与被申请人吴成林、吴芳、吴校成、吴杰华、吴奕、黄连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志成、黄志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明知自己所建坟山距离再审申请人的坟山太近,不符合“三老会议条约”中有关两坟圈边相距五丈即十五米的规定,违反当地民俗,引起本案纠纷,原判没有查明原因。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并判决再审申请人赔礼道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对死者的尊重和追思是我国的优良道德传统,违反社会公德侵害遗体、遗骨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坟墓距离其方的坟地太近,影响其拜祭,没有选择合理的方式与被申请人解决纠纷,擅自将装有被申请人先人遗骨的金斗瓮挖出,引发本案纠纷。再审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判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志成、黄志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伟民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滕杰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