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吴玉红,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刘广州,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吴玉红与刘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广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