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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527号

苏勇群与沈雪峰、黄荣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勇群,沈雪峰,黄荣杰,陈国荣,沈鹏,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527号原告苏勇群。委托代理人陈磊,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雪峰。被告黄荣杰。被告陈国荣。被告沈鹏。被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群诉被告沈雪峰、黄荣杰、陈国荣、沈鹏、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勇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勇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苏勇群负担。

审判员  赵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