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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439号

赵颖与何国光、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颖,何国光,何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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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39号原告赵颖,女,1982年1月22号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莉,女,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化,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国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鹏,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何鹏、何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颖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颖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颖���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歆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