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39号原告赵颖,女,1982年1月22号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莉,女,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化,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国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鹏,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何鹏、何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颖于2016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颖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颖���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歆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