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财保26号申请人黄家明,男,1967年2月24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被申请人代则建,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申请人黄家明因与被申请人代则建合伙纠纷一事,为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则建在银行的存款97700元进行诉前保全。杨胜菊(黄家明之妻)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环城西路2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麻房权证杏字第021**号,面积47.64平方米)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家明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且已经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代则建在银行的存款97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锦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