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汉族,2006年2月21日出生,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法定代理人刘霞,系申请执行人温某母亲,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和平大街。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一重集团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抚育纠纷一案中,温某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温某某一次性给付医疗费15890.50元;给付从2016年3月到执行结束期间的抚养费,每月800元,合计2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834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温某某在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富拉尔基一重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圣智
审判员 李瑞麟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