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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15号

刘庆虎与张广振、刘常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庆虎,张广振,刘常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15号申请人刘庆虎,男,199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张广振,男,1990年6月19日生,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刘常月,成人,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庆虎诉被申请人张广振、刘常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