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淄博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朗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淄博三网仲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马艳萍。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诉淄博粤海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朗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网仲达贸易有限公司、刘涛、马艳萍金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