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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395号

李伟群、乔雪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群,乔雪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群。被执行人乔雪寒。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神山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江市神山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广通电缆有限公司案款110614.0元,承担执行费1559.2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061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神山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庐执字第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少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