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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282号

林雪芳与温国新、雷雪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雪芳,温国新,雷雪香,温晓辉,任庆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282号

原告:林雪芳,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国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雷雪香,女,1979年8月1日出生,畲族,霞浦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温晓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任庆冰,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玉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芳诉被告温国新、雷雪香、温晓辉、任庆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芳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剑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林雪芳负担。

审判员  张继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