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282号
原告:林雪芳,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国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雷雪香,女,1979年8月1日出生,畲族,霞浦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温晓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任庆冰,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玉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芳诉被告温国新、雷雪香、温晓辉、任庆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芳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剑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林雪芳负担。
审判员 张继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