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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执字第5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饶平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饶平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饶平荣,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执行的(2016)赣10执5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饶平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执行的(2016)赣10执5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饶平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在裁定送达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必松

审判员  倪国华

审判员  闵晓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