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331号罪犯李民,男,1983年3月5日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民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为罪犯李民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民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