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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808-1号

李贺东与赛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贺东,赛音乌力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808-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贺东,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赛音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李贺东与赛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赛音乌力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