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恢7、8、9、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原通化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新,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斌,经理。
被执行人:魏强、孙文斌、姜忠仁、李晓东、范桂贤。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11、12、13、1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将吉林省大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5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作价6994464.64元交付吉林省大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欠债务,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且交付完毕。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534024.88元及被执行人须承担的其它费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11、12、13、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东秀
审判员 杨铁峰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