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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991号

黄维佣与梁焯根、梁锦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维佣,梁焯根,梁锦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991号

原告:黄维佣,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梁焯根,男,汉族,住广东中山市。

被告:梁锦辉,男,汉族,住广东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佣诉被告梁焯根,梁锦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