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991号
原告:黄维佣,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梁焯根,男,汉族,住广东中山市。
被告:梁锦辉,男,汉族,住广东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佣诉被告梁焯根,梁锦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