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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726号

慧普房地产与唐莉薇李修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薇,鄢雄狮,李修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26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招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莉薇,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鄢雄狮,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李修山,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履行213.4762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唐良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焦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