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579号罪犯陈文昌,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
二○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敖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文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为89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181.5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昌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艳华
审 判 员 吕 岩
代理
审判员 段欣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 南 百度搜索“”